研究中心与研究者
CDTMS填写要求
- 研究中心包括主要研究单位(即组长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即参与单位);研究者即所对应研究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在项目进展过程中,如涉及研究中心或研究者的变更,TDM需及时更新中心信息。
- 若在UAP上创建项目时已填写研究中心和研究者信息,可由UAP直接下发到CDTMS系统,无需手动填写。
- 对于已经失效的中心,在后续新增的涉及到调用该研究中心的模块(如实验室参考值处),将不再显示已失效的研究中心;而对于在该中心失效前添加的涉及页面将不受影响。
知识拓展
研究中心与研究者
● 临床试验中心:从事临床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并承担临床医学教育的学术研究机构。它通过提供技术服务,与产业化和决策密切联系。临床试验中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公立性质的,通常建立在大学医院或医学中心之内,另一种属于私立性质的,位于大的药物公司或药物开发机构中。中国的试验中心采用“批准制度,申请医院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NMPA)、药品审批中心(CDE)等审核批准,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后方可在院内开展临床试验。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一个需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NMPA)资格认证的隶属于医院的独立部门,统一管理医院内部所有临床试验的工作。一些较大的药物试验机构还会成立自己的PK/PD(一期)科室,CGP药房,质量控制组,研究型病房等。
◢职能:
- 项目过程管理:负责对各类临床研究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研究方案和预算审议、研究进度管理、合同管理、研究经费管理等。
- 研究质量管理:包括质量控制体系、研究数据和研究资料管理,统筹协调项目稽查和监管核查。
- 受试者权益保护(伦理):开展符合国际标准的伦理审查及跟踪审查,确保医院开展的临床研究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伦理准则。
- 资质审核:对药物临床试验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包含但不限于主要研究者,研究者,CRA,CRC,药剂师等
● 独立伦理委员会(IRB(Independent Review Board) / IEC(Independent Ethics Committee)):主要职责为保障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保证试验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利益。
◢我国伦理委员会对受试者的保护:受试者,指参加一项临床试验,并作为试验用药品的接受者,包括患者、健康受试者。相比一般医疗行为,临床试验中很多风险是远期、未知的,受试者作为临床试验的实施对象和参与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面临着较大风险。所以,在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安全保护是第一要务,是临床试验管理的核心,关于受试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世界各国对临床试验的开展均制订了较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实施准则,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已日趋完备和全面,如《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和《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受试者的各项权益,制定受试者保护的各项措施。
2) 我国将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作为受试者保护的主要措施。《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更是从进一步规范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角度发挥其受试者保护的职能。
3) 建立临床试验强制保险制度:规定了“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人员组成包括:委员包括医药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外单位的人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总人数都是单数,因为最后要投票表决是否通过。他们独立于研究中心、研究者和申办方,对各临床试验相关的问题进行表决/发表意见。
◢IRB/IEC主要审核的文件有: 对有关批件、药检报告、试验方案/修正案、书面知情同意书和同意书、病例报告表、受试者招募程序 (例如,广告),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信息,研究者手册(IB),受试者可获得的补偿,研究者目前的履历和/或其他证明资格的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格的文件。
◢伦理审查申请类别:分为初始审核,跟踪审核和复审。
- 初始审查:临床试验在研究中心开展前,需提交中心伦理审查申请,经批准,获得伦理批件后方可开展该试验。
- 跟踪审查:
- 修正案审查: 研究过程中若变更主要研究者,对临床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材料等的任何修改,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修正案审查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 研究进展报告:按照伦理审查批件、意见规定的年度,定期跟踪审查频率;申办者应当向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提交各中心研究进展的汇总报告;当出现任何可能显著影响研究进行或增加受试者危险的情况时,应以“研究进展报告”的方式,及时报伦理委员会审查。
- 严重不良事件报告: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在获知24小时内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 违背方案报告:严重或持续违背方案一类可能对受试者的权益,健康以及研究的科学性造成显著影响的情况,应提交违背方案报告。
- 暂停/终止研究报告:研究者/申办者暂停或提前终止临床研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提交暂停或提前终止研究报告。
- 结题报告:完成临床研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结题报告。
- 复审:初始审查和跟踪审查后,按伦理审查意见“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对方案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主要研究者( Principal Investigator,PI):根据ICH-GCP第四章“研究者”描述“研究者为临床医生或者授权临床医生需要承担所有与临床试验有关的医学决策责任。“如果一个药物临床研究机构(国外称为 Site)只有一个研究者,就称为 Investigator,如果一个机构有多位研究者,那么主要负责的研究者就称为 PI,其他称为 Sub-investigator(辅助研究者),简写为Sub-I。一般情况下,申办方都要求一个新药研究机构至少有一个 Sub-I作为主要研究者的后备。
但国内对主要研究者和研究者的定义同国外有所区别。 国内主要研究者往往是研究机构的科室主任,甚至院长作为PI。国内的PI通常是某科室的主任级医生,Sub-I通常为PI的下属或由PI进行推荐。
●研究者的资质和职责:首先研究者必须拥有相关资格证明,个人履历,行医资格证书、GCP证书都需要提供给IRB/IEC和申办方机构进行审核和保存。其次,研究者需要拥有足够的患者资源和时间资源能保证试验的顺利进行。
●国内外法规对研究者要求的区别:GCP要求PI在医疗机构内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而ICH-GCP仅要求研究者有资格承担实施试验的责任,并提供简历和相应的证明性文件,而不一定隶属于医疗机构。此外,ICH-GCP比GCP对于研究者遵循GCP给予了比较明确的细节性要求,比如ICH-GCP对研究者做到受试者知情同意方面有多达15条的详细解释。
●中心选择:申办方需要对研究者和研究中心是否有能力承接项目进行初步的评估。对研究者的资质、专业性、合作意愿、临床试验经验等各方面进行筛选和评定。做好可行性研究,为项目提供在该中心开展研究的依据。申办方通常会偏向于选择启动快,入组多,质量好,费用少中心。
对于中心的选择可以通过以下6个点来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1. 资质/技术:研究者和研究人员接受过GCP要求的资质和培训?研究者有临床试验经验?过去一年试验数目?SAE申报的程序、监查程序等
2. 招募能力:根据研究者经验或患者数据库,该适应症患者就诊率?是否有患者数据库?预计每月能招募多少患者?是否有竞争性试验?
3. 中心设施(研究人员和设备):合适的监查地点?是否有合作研究者或次要研究者?是否有研究护士或者CRC?本次研究所需的所有临床设施都存在且运转良好?本次研究所需的实验室设备存在且运转良好?
4. 资质/技术研究药物:药物的存放是否仅有研究人员方能获得?是否有助手独立于临床,专职于临床试验? 药物存放的条件能符合方案要求是否有足够的空间存放药物? 药物是否有温度及湿度的监测,记录是否保存?冰箱和关键性设备是否有后备电源?
5. 研究中心组织:伦理委员会开会的频次?启动研究是否需要通过批准(GCP办公室)?提议的费用研究者是否接受?伦理递交流程及要求、资料清单,费用及支付方式?
6. 实验室要求:研究中心实验室能满足方案要求?实验室是否有质控,以及是否更新? 最新的实验室正常值范围存在?使用中心实验室有无困难?
参考资料:
[1] https://gcp.nidatraining.org/
[2] 2020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3] Mihajlovic-Madzarevic, Vera. (2010). Clinical Trials Audit Preparation: A Guide for 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 Inspections. 10.1002/9780470572757.